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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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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小贷公司在缴纳流转税时一直被要求按 “金融保险业”这个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小贷公司的业务被划定为“金融服务”税目的范围。尽管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上,由于明确列举了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的范围,从而将小贷公司排除在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外,但这并不影响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需要按照按金融业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分 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小贷公司成为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改征增值税后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而取得的利息及与利息相关的收入等,一并被称为“销售额“

河北省国、地税公告:已经在国税登记,属于国、地税共户的,使用原有的国税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国税和地税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已在地税登记但未在国税登记的,国税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与小贷公司相关的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账户管理、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等服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三部分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及税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河北省规定首次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按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销售额,换算成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金额为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第四部分 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部分 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小贷公司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

小贷公司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小贷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小贷公司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部分 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贷公司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按照收款、取得收款凭据、开票三者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处所指的“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注意:没有列举小贷公司和典当行,所以此条政策暂时与小贷公司无关)

(二)小贷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小贷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小贷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贷公司,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部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小贷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小贷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的当月抵扣,比例为60%,第二次在首次抵扣后的第十三个月抵扣,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次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小贷公司目前可能抵扣的项目包括:购买房屋、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支付房租、支付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支付装修修缮费用、采购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采购低值易耗品、支付审计咨询费用、支付广告宣传费、办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加油费用、员工出差的住宿费等等。支付上述费用时请尽量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全额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即旅客车船飞机票、餐饮发票、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六)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意: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贷公司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第九部分 税收优惠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

二、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金融机构是指(没有列举小贷公司和典当行,所以本条优惠政策暂时与小贷公司无关):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第十部分 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非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1、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销售项目较多时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及时认证抵扣,自开票日期开始计算,超过180天没有认证抵扣的发票将不允许再认证抵扣。

5、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即使不被追究责任,也会因对方不能认证抵扣而形成滞留票,给双方造成不必须的麻烦。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同一经营行为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在纳税方面是没有区别的,记入销项税额的金额一样。

7、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8、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的费用可以全额作为进项税进行扣除。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的处理

1、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全部联次,购货方未抵扣进项税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销双方凭红字专用发票分别冲减各自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四、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专门规定了4条“罪”,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第十一部分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在“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再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会计科目(专栏)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销项税额”专栏,平时核算(年末抵冲时除外,下同)只允许贷方出现数据。“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在贷方登记;退回销售服务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负数)在贷方登记。

小贷公司收到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进项税额”专栏, 平时核算只允许借方出现数据。“进项税额”主要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实务操作中应是反映已经在税局认证通过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或服务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小贷公司发生能够抵扣进项税业务时:

借:管理费用(或固定资产、经营费用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款项等科目)

3、“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平时核算只允许贷方出现数据。“进项税额外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转用作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小贷公司发生已抵扣进项税的购入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转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

借: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平时核算只允许借方出现数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出额。

小贷公司期末计算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减免税款”专栏,平时核算只允许借方出现数据。“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

小贷公司发生减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

1、月末若计算出当月需要交纳增值税时(通常情况下,是指销项税额等贷方科目发生数大于进项税额等借方科目发生数) ,应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末若计算出当月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时(通常情况下,是指进项税额等借方科目发生数大于销项税额等贷方科目发生数),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留底待以后抵扣就可以了。

3、若需要交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次月交纳增值税时,应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月末及年末各科目余额的处理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各专栏平时业务处理累积形成的余额在月末(12月除外)不需做处理。

2、年末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截止12月末若有留抵税额,除“进项税额”专栏保留留抵税额的余额外,其他专栏采用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互相抵冲的形式,将余额冲为0,也就是说结转到第二年年初,只有“进项税额”专栏有留抵的余额,其他专栏年初余额为0。

【例】12月末应交增值税各专栏的本年累积的余额为:“销项税额”贷方余额 200、“进项税额”借方余额 180、“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40、其他专栏余额为0 。

12月末做如下抵冲分录(与平时业务处理的借贷方向刚好相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0

最后结转到下一年的有余额的科目为:进项税额”借方余额20(留抵下期抵扣) 。

(2)截止12月末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正常的月末处理后,再采用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互相抵冲的形式,全部将各专栏余额冲为0。

【例】12月末应交增值税各专栏的本年累积的余额为:“销项税额”贷方余额 220、“进项税额”借方余额 180、“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40、其他专栏余额为0 。

12月末做如下抵冲分录(与平时业务处理的借贷方向刚好相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0

结转到下一年的科目余额均为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购进货物或服务所含的税金不得抵扣,应当按照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在会计科目时,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1、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

借:管理费用(或固定资产、经营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款项等科目)

2、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确定收入,并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一般为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不含税销售额转化为

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3、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发布于: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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