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量:
公司首页
公司简介
服务项目
财税信息
常见问题
财务知识
代理记帐
机开发票
请输入关键字: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阅读次数:422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鄂工商注[2008]224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8〕1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
    三、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应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报审核前依法向规定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严格核定,不得扩大。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公司。
    六、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核及备案:
    (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报市(州)工商局审核后,由县(市、区)工商局核发执照。
    (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州)工商局初审,报省局审核后(武汉市局无需报省局审核),由市州工商局核发执照。
    (三)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完小额贷款公司登记颁发执照后 1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备案表》和执照复印件。
变更登记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三)公司住所;
    (四)公司股东。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提交。
    登记事项变更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的,应当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十三、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七、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县(市、区)工商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应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十八、县(市、区)工商局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变化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十九、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十、县(市、区)工商局应依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高风险级别,实行动态跟踪、零距离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一、被省政府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依法依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二十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委托公司所在县(市、区)工商局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发布于:
2014-02-27

 

版权所有:汉川市卓雅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712-8283888 地址:汉川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88号(消防中队对面) E-mail:http://mail.hbhcxxg.cn

Copyright © 2019 - 2030 汉川市卓雅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3017144号
技术支持:湖北汉川信息港 www.hbhcxxg.cn QQ:278426571